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《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九、四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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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2-11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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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《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九、四十条规定的通知

制定机关: 广东省人民政府

效力级别: 地方政府规章

时  效 性: 失效

发布文号:

公布日期: 1990.02.24

施行日期: 1990.02.24

题     注 : (1990年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函〔1990〕15号发布)(编者注:该件已被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〔1998〕19号发布的《关于废止〈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〉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》废止)

全文

各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,省府直属各单位:

《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》(粤府〔1990〕3号文件)颁布以后,各方面对其中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居民安装、使用空调器必须报装和缴费的规定,反映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困难。为此,省政府决定,《广东省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条在未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前,暂缓执行。

以上通知,望遵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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